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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韦建 李学英)近日,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红河县农危房改造项目建设中,拖欠李某、骆某某等17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675822元。2021年4月28日,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王某某发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被告人王某某收悉后,并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所欠的工人工资。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红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王某某依法刑事拘留。此后,王某某家属代其支付所拖欠的李某、骆某某等上述1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75822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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