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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和秋 通讯员赵雨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强化知识产权协同工作推进会,共同签署《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发布首批6个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浙江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意见》,旨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整合行政司法优势资源,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实施意见》明确了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改革、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等八个方面主要任务,聚焦加快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全面强化行刑共治,切实提高保护效能,着力形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合力,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为浙江省“两个先行”提供坚实保障。
《实施意见》强调,充分利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数字化系统优势,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数据,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与检察履职数字化对接。同时,双方互通有无,积极鼓励引导当事人运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
《实施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指导浙江省重点城市争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人才等资源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水平,打造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积极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
《实施意见》提出,聚焦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商业秘密、地理标志、老字号、驰名商标、亚运会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挂牌督办,坚决做到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同时,坚持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标准和依据等制度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或者对办理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可以商请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另外,《实施意见》还提出,统筹协调浙江省系统内,同上海、江苏、安徽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主动提供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定期交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动态和立法、执法、司法信息。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共享技术资源;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积极推进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途径科学化、统一化,为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供更好技术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推进会上,还发布了首批6件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司法典型案例。浙江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首批案例在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实行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开展协同保护、专业人员辅助检察办案、共同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和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作出了很好的示范,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特别是,衢州市检察院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管局协同办理的典型案件,是检察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跨省协作的有效尝试,为日趋频繁的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