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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日前,河北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促进政务数据高效应用,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指导、协调、规范、监督全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政务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在目录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提出,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内容、提供单位、共享属性、更新频率、安全等级、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政务数据目录应当动态更新,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职责变化等原因导致目录发生变化的,政务部门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报送同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更新期限的,经同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在共享应用方面,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三种类型。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部门,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将本部门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归集到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供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应用场景使用获取的共享数据,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用途、变更使用方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障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在平台支撑方面,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为本省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支撑。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包括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以及相关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制度。省政务大数据平台是河北省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的唯一平台,集中汇聚、存储全省政务数据,为全省提供政务数据的目录管理、分类采集、全量归集、供需对接、共享交换、数据分析、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服务。
在安全保障方面,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应用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并按照政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容灾备份能力建设,开展政务数据合规性审查和安全评估,防止政务数据泄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政务部门委托第三方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维护,涉及政务数据处理的,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明确工作规范和标准,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留痕、事后追溯机制,预防、发现、处置各类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记者 解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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