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听说陈某是做美容的,爱美的王女士将陈某加为微信好友。2017年10月,王女士通过微信联系到陈某,希望对自己的鼻部进行整形,并在陈某处以每支1000元的价格购买两支玻尿酸。当晚,陈某在自己家中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在王女士双眼之间的鼻梁处注射某牌玻尿酸(利多卡因),致王女士右眼视物不见,经医院诊断为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堵塞,右眼无光感。此后,王女士辗转多地住院治疗,但伤害已不可逆转。经医学鉴定,王女士右眼盲目4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经了解,涉案玻尿酸系陈某从晁某处购买。陈某无医师执业资格,其仅仅在私人美容场所学习过两个月。2019年4月,陈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王女士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及晁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0余万元。
徐州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玻尿酸属于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使用方法明确要求“注射该产品应由接受过相关注射培训的医师进行操作”。现陈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医师执业资格,亦没有受过相关医疗培训的情况下,于其租住房内为王女士注射未经注册的玻尿酸,致使王女士右眼失明,侵害了王女士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案玻尿酸系陈某自晁某处购得。晁某作为涉案玻尿酸生产者以外的实施了产品销售行为的销售者,其亦对所提供的商品负有质量担保义务,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王女士未对陈某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进行审查,亦未对涉案玻尿酸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即在陈某租住的民房内,由陈某为其注射玻尿酸。王女士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减轻侵权人的相应责任。晁某与陈某均实施了销售涉案玻尿酸的行为,造成王女士损害,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令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晁某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现如今,医疗美容早已经成为大众所接受的行为。医疗美容是消费者为了改善自身容貌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生活消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陈某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无可厚非。但消费者也应意识到医疗美容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选择到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找不具备资质的私人会所进行美容手术,会面临较大风险,甚至酿成本案的悲剧。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做医疗美容时应提高风险意识,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以免因选择不当留下终生遗憾。
(蔡鸣春 朱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