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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通讯员 白菲斐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被害人冯女士根据法院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取函,顺利从公证机构提取赔偿款5万元。该案是枣阳市首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案件,是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生动体现。
赔偿保证金提取函
2022年4月16日17时许,市民耿某在拆自家院墙改建大门时,遭到邻居陈女士夫妇等人阻拦。争吵期间,耿某的亲戚冯女士闻讯来到现场助阵。陈女士认为冯女士出言不逊,遂抓扯冯女士头发,于是,双方互扯头发纠缠一起。这时,陈女士的弟弟陈某唯恐姐姐吃亏,上前帮忙将冯女士放倒在地,并用脚踢冯女士腰部,导致其腰部骨折。经法医鉴定,冯女士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陈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于赔偿问题,陈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冯女士认为对方支付的赔偿金远远达不到自己的诉求。于是,陈某申请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自愿将5万元赔偿款提前存至公证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在量刑建议中充分考虑陈某提存赔偿保证金这一情节,建议法院对陈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前,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陈某与冯女士达成和解协议,由陈某赔偿冯女士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其行为获得了冯女士谅解。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加上民事赔偿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等情节,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导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经办案机关决定后向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办案机关依法可以对其适应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的办案制度。该制度的推行,让司法更人性化、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