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资本邦了解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特斯”)回复IPO首轮问询。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实控人及控制权稳定性、收入、、新增股东及国有股东、、、市场地位、财务内控等23个问题。
关于及控制权稳定性,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南京美宁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南京美宁成立至今的出资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情况、南京美琦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背景;(2)东阳赛创申报前突击入股的背景、大宗交易的交易对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交易对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东阳赛创是否专为投资入股发行人设立;(3)南京美宁、东阳赛创的基本信息,结合南京美宁和东阳赛创的合伙协议约定及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等,说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否控制合伙企业,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发生过变更,如是,要求进一步说明变更情况是否影响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4)结合一致行动协议内容,说明南京美宁、东阳赛创入股发行人是否为财务投资目的、有无转让发行人股权的计划,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事项。
赛特斯回复称,2019年8月,南京美宁原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和发退出合伙企业,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新入伙的合伙人南京美琦,同时由南京美琦担任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美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原因如下:
2017年7月,根据LULIJUN(逯利军)及黄和发的确认,在南京美宁设立时,LULIJUN(逯利军)委托发行人当时的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黄和发代为持有南京美宁100万认缴出资额对应的合伙份额,并委托其代为担任南京美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结合对黄和发的访谈情况并经其确认,在黄和发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黄和发按照LULIJUN(逯利军)的意愿代为行使南京美宁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等。未有LULIJUN(逯利军)的指令,黄和发不得将其名下的代持份额进行转让、质押以及增、减资等行为,同时亦不能私自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何权利。
2019年8月,为使企业的合伙份额结构更加清晰;同时因黄和发已于2018年3月从发行人处离职,不便再代LULIJUN(逯利军)持有南京美宁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双方就代持还原达成一致,由黄和发将合伙份额转让至LULIJUN(逯利军)控制的企业南京美琦,并由南京美琦担任南京美宁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8月18日,黄和发和南京美琦就前述转让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同日,南京美宁召开合伙人会议,各合伙人就前述变更进行审议并达成一致。
综上,南京美宁自设立以来的实际控制人均为LULIJUN(逯利军)。为使企业的合伙份额结构更加清晰,在合伙份额代持关系还原后,南京美琦作为LULIJUN(逯利军)实际控制的企业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2020年初,发行人在与东阳市政府洽谈招商引资落地5G设备的过程中,东阳市政府因看好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展前景、认可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未来的预期回报,产生入股发行人的意愿。
2020年4月,为了满足东阳市政府入股发行人的意愿和需求,同时维持及巩固LULIJUN(逯利军)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经各方协商一致,设立东阳赛创作为发行人的直接主体,东阳市长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东阳长征”)及LULIJUN(逯利军)实际控制的主体徐州、南京美琦作为东阳赛创的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该交易结构安排可以同时满足各方需求。
2020年8月至9月,东阳赛创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分多次自徐州华美处发行人2,140万股股份。交易对方为发行人,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LULIJUN(逯利军)控制的企业。
定价依据系综合考虑当期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公司成长性、公司及等多种因素后,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交易平均价格为9.78元/股,与发行人于2020年3月在的格(9.72元/股)相近,定价具有公允性。
根据东阳赛创的确认,东阳赛创入股发行人为财务投资目的,系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投资主体,不存在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根据南京美宁、东阳赛创的合伙人结构、合伙协议及重大事项决策过程等,南京美琦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控制合伙企业,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①南京美琦为普通合伙人,持有的出资份额系真实持有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南京美琦为南京美宁、东阳赛创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南京美宁0.36%合伙份额、东阳赛创0.20%合伙份额。根据南京美宁、东阳赛创的确认,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系真实持有,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信托等为他人代持的方式持有出资份额的情形。
②南京美琦拥有合伙协议规定的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的权利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南京美宁、东阳赛创均由南京美琦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企业。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因此,南京美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授权,拥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企业相关事务的权利。
③南京美宁、东阳赛创仅为投资发行人设立,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根据南京美宁及其有限合伙人天津鼎晖、东阳赛创及其有限合伙人东阳长征出具的说明,为满足投资人投资入股发行人的意愿和需求,同时进一步需要维持并巩固LULIJUN(逯利军)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经各方协商一致,设立南京美宁、东阳赛创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持股主体,投资人及LULIJUN(逯利军)相关方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该交易结构安排可以同时实现满足各方需求。因此,南京美宁、东阳赛创系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不存在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根据南京美宁、东阳赛创的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南京美宁、东阳赛创不存在关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事项。
④有限合伙人天津鼎晖、盐城屹恒、东阳长征通过南京美宁、东阳赛创入股发行人仅为财务性投资,不具有控股的目的
根据有限合伙人天津鼎晖、盐城屹恒、东阳长征出具的说明,天津鼎晖、东阳长征间接入股发行人仅为财务性投资,不具有控股的目的。同时,天津鼎晖系专门从事业务的私募,盐城屹恒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上汽恒旭有限公司和私募基金盐城上汽盐南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100%份额的企业,东阳长征系由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直接及国务院间接合计持有100%股权的企业,均不具有实际管理所投资合伙企业的意愿。
⑤LULIJUN(逯利军)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LULIJUN(逯利军)作为发行人创始人,在计算机通信领域已工作近30年,承担过多个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拥有丰富的行业技术经验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发行人的研发、生产、销售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LULIJUN(逯利军)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美琦的委派代表,能够通过南京美琦负责南京美宁及东阳赛创的日常运营。因此,由LULIJUN(逯利军)通过南京美琦实际控制南京美宁、东阳赛创,有利于发行人的发展,有利于保障股东的利益。
综上,南京美琦能够控制南京美宁、东阳赛创。
①南京美宁
根据徐州华美和南京美宁签署的《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约定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南京美宁与徐州华美保持一致行动,以维持徐州华美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通过查验南京美宁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底档等资料,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南京美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黄和发;2019年8月,南京美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黄和发变更为南京美琦,2019年8月至今,南京美宁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南京美琦。
黄和发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按照LULIJUN(逯利军)意愿代为行使南京美宁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同时LULIJUN(逯利军)系南京美琦实际控制人,能够控制南京美琦。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变更不会影响一致行动协议的效力。
②东阳赛创
通过查验东阳赛创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底档等资料,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自2020年4月合伙企业设立至今,东阳赛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美琦,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发生变更。
通过查验南京美宁、东阳赛创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底档等资料,并结合其出具的说明,南京美宁、东阳赛创的为股权投资,入股发行人为财务投资目的,不存在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根据徐州华美与南京美宁、东阳赛创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内容,在层面仅约定南京美宁及东阳赛创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上与徐州华美保持一致行动,未就管理人员委派等其他事宜进行约定。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非为徐州华美、深创投、高科新创/高科科贷提名,南京美宁和东阳赛创未提名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不能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亦不能实际支配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综上,南京美宁、东阳赛创入股发行人为财务投资目的。
南京美宁、东阳赛创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就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签署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因此,南京美宁、东阳赛创已参照控股股东的标准进行了股份锁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南京美宁、东阳赛创不存在转让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权益登记日:2021年9月24日),发行人股东共1,075名,其中,持股1%以上股东共21名。根据该等股东提供的调查表,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1%以上股东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
发行人1%以上股东中存在因股权控制关系而构成可能一致行动的情形,但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上表,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包括及其关联方、深创投及其关联方,南京高科及深创投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保证不通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主动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海宁东证蓝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对赌协议,根据保荐工作报告,自2010年起,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多名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内容涉及业绩补偿、股份回购、公司治理等。2020年9月,发行人与深创投/常州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武进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中财金控(有限合伙)签署,将涉及到发行人作为对赌义务人的条款或安排予以终止。其他不涉及发行人的对赌协议自发行人提交之日起终止,但附有恢复条款。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说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否彻底终止,附恢复条款的清理方式是否符合监管规定;(2)报告期内,特殊股东权利的行使情况,结合发行人股权分散的特点,说明特殊股东权利是否对发行人的日常运营、控制权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对赌协议解除后,是否存在附加条件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赛特斯回复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问的规定,
“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问的相关规定逐项比对:
(1)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
经核查,在上述协议中,深创投、常州红土、武进红土、LULIJUN(逯利军)、发行人及其他已退出股东之间于2010年1月签署的《赛特斯网络科技(南京)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及安徽中财、徐州华美及发行人之间于2017年4月签署的《徐州华美琦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财金控新媒体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签订之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将发行人列为对赌当事人的情况。
为此,深创投、常州红土、武进红土、LULIJUN(逯利军)和发行人于2021年9月签署了《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三)》,安徽中财、徐州华美和发行人于2021年9月签署了《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三)》,上述协议做出明确约定,发行人作为对赌义务人的条款或安排不可撤销地终止并自始无效。
除了上述情况外,上述其他协议中存在约定“股份回购”、“业绩补偿”等对赌条款的,均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赵秀琴、WANGMEI(王梅)承担回购、赔偿义务或连带责任,发行人不存在作为对赌的当事人的情况。
经核查:
①对于上述通过认购发行人于2020年3月定向增发股票入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其享有的“优先认购权”“股份回购”已自动失效,且相关协议未约定明确的恢复条款。
②对于恒大实业、徐州华美、LULIJUN(逯利军)之间及创钰铭恒与徐州华美之间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已彻底解除,不再附带任何特殊权利条款。
③对于其他现有股东之间约定的“股份(权)回购”、“业绩补偿”、“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优先出售权”、“担保限制”、“委派董事”、“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委派监事”、“增资的资金用途”、“财务知情权”、“合格上市”等特殊条款的效力,自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后至发行人上市前,一直处于终止状态;如发行人实现上市,则上述特殊条款将彻底终止,且不会恢复法律效力。
故在上述情况下,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赵秀琴、WANGMEI(王梅)均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④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南京美宁的投资人天津鼎晖、盐城屹恒的“独立处置权”,虽未终止,但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上述特殊条款的约定不存在与发行人市值挂钩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披露事项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深创投、高科新创、高科科贷不存在行使“委派董事”、“委派监事”、“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等公司治理相关股东特殊权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