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整治

2021-12-06 12:45:12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 金玮菁)日前,一场针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活动在宝山区某镇某村开展,关停违规污染企业11家,拆除违章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还当地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这场行动源于宝山区检察院制发的一封《检察建议书》。

2021年7月底,宝山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官根据线索外出至某镇某村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一家半开着卷帘门的厂房内有设备正在进行碎石加工作业,还停放了几辆卡车,进出的人鬼鬼祟祟。职业的敏感性让检察官警惕起来,于是检察官走进卷帘门查看,环顾四周发现,大量已加工好的砂石和未经加工的废弃混凝土堆放在厂房内。厂房四周没有设置防尘网,车间及厂区出入口也没有洗车台。

检察官见此情形刚想找工厂老板了解情况,有人突然将卷帘门拉上,将他们关在厂房内。检察官立即表明身份并坚持要找老板询问情况。就在双方对峙期间,隐藏在工人中间的老板见无法躲避,只得现身配合调查。

检察官在对现场进行勘察和对老板做初步询问后,又马不停蹄地来到该村民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了解情况。经了解得知,2016年年底,时任该村委会主任的沈某与承租人高某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该村委会将位于上址总面积3亩的场地租赁给高某用于加工,租赁期共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月1日至今,该村委会虽未继续与承租人高某签订书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但承租人高某仍按照原合同内容支付租金给村委会使用该场地。自2017年1月1日起,高某将该租赁的场地先后用于停放土方车、堆放木头等。2021年5月底,高某将上述场地用于经营以建筑废弃混凝土为原料进行再生碎石加工,经营期间,未办理任何手续,也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处于违法经营状态。

“本案中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进行建筑用石加工且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侵害周围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某镇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综合治理具有管理职责。”检察官决定向某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

几日后,一份《检察建议书》送到了某镇政府管理人员手中。检察建议指出,管理主体要依法履责,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要进一步核实本辖区内是否还存在其他类似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督促纠正;要加强辖区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近期,宝山区检察院收到该镇政府回复。该镇在收到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后,积极开展调查,针对村内存在违法加工碎石的情况,对企业负责人高某进行了约谈并开具整改意见告知书,责令企业改正。

2021年11月,检察官“回头看”时发现,该厂已经停止生产,场地内的物料已清空,生产设备已经拆除。

为解决镇内存在的人居环境问题,提升区域生态环境,结合全区堆场整治工作,镇政府还开启了“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整治。除此之外,镇政府部署辖区内各村、镇属公司开展自查自纠,对出租地块内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开展自查,加强对出租地块的监管,并增加巡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杜绝此类现象发生。同时,镇政府将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健全勤联动机制,通过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发现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有效确保各类问题闭环整改。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通过个案的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对一类问题的整治工作,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为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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