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黎志飞)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4名被告人获刑。骆某刚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其余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骆某刚在网络上认识了专门从事“跑分”(通过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账号,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业务的“老张”(另案处理),并加入到他的“跑分”团队。骆某刚最初只是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参与“跑分”以获利,后来成为“老张”团伙发展的下线,主要负责介绍和接送“跑分”人员。不久后,骆某刚将自己的侄子曾某拉入该“跑分”团伙,曾某主要负责结算利润、操作“跑分”和为“跑分”人员开房间。被告人唐某通过网络招聘参与到“跑分”活动中,主要负责操作和看守“跑分”人员。其余赖某等11名被告人通过网络招募、朋友介绍等途径,提供本人银行卡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参与“跑分”。经查,本案涉及被害人30余名,被网络诈骗金额共计870万余元。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刚、曾某、唐某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被告人赖某等11人提供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