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张君)春节刚过,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终审判决书引发关注。该市涉县一村庄新任干部,因否认前任干部“借款”事项被告上法庭,结果连续两审败诉。
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龙虎乡某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邯郸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村民委员会因修建饮水池,向原告曹女士借款本金3万元,并由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写下借据加盖公章。2015年1月,村“两委”换届,新任村支书和村主任在《村2012-2014年应付款》材料上,载明借曹女士3万元,证据充分,对原、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曹女士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村民委员会提出上诉,表示本村修建饮水池工程系上级拨款建造,不存在资金短缺的事实,而且村委会账目显示根本没有所谓向曹女士借款,所以不应当承担清偿义务。
邯郸市中院审理认为,曹女士持有时任村支书兼村主任出具的借条,并且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在2015年1月30日,新任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又在《村2012-2014年应付款》材料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事实足以认定村委会的借款事实。对于村民委员会借款的去向是村委会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曹女士与村委会之间的借贷关系。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