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郭永军 呼文亮)2月8日上午,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旧治法庭依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由一名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这是该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2015年9月14日,原告杨某娜与被告杨某波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共同财产某小区住宅楼归杨某娜所有,后杨某娜将该房产赠与长子,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
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如果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话,至少需三人组成合议庭,由于各位法官、人民陪审员之间的庭审安排需要协调,当事人从立案到开庭、判决的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大名县法院办案法官果断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新的审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还可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
大名县法院始终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正确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对独任制审理的适用,既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多元诉讼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