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韦江涛)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4月12日下午,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南宁市桂南公证处举行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合作协议》会签仪式,对轻微刑事案件积极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程贝莉,南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副科长、桂南公证处负责人舒珍出席会议。
会上,程贝莉对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出台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因暂时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或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而导致和解协议无法达成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制度。
舒珍表示,该制度的建立是公证介入刑事领域的有益探索,公证机构因其预防纠纷的制度定位和沟通、证明、监督的制度功能参与检察辅助工作,有利于检察资源的高效配置,也有利于扩展公证制度的内涵。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将联合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探索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模式,找准风险点和关键点,细化程序和步骤,打造可推广、可复制、可示范的广西样本,使司法执行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下一步,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和完善相关配套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以“小切口”推动“大提升”,以开展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点工作为支点,切实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促使办案效果进一步提升,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