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刘润龙)近日,河北省沧州河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施某某在宋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就餐,火锅燃料系木炭。由于就餐时未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致使包间室内一氧化碳浓度过高,施某某当场头晕恶心,突发性耳聋,经送医院治疗,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听力受损。事件发生后,施某某认为宋某某作为火锅店经营者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某某赔偿其全部损失40000元。
宋某某辩称,其经营的火锅店室内有排风扇,并且包间窗户可以打开,并非完全封闭空间。燃烧木炭会释放一氧化碳,宋某某系成年人,在就餐时,应对该风险有所预测并进行安全防范。其已支付宋某某住院的医疗费,宋某某耳聋是否由一氧化碳中毒引起,无法查实,应由医疗鉴定结论证实,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并发生人身损害,双方既形成了事实上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又存在着侵权关系,即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的竞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经营餐饮店,应对就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导致原告一氧化碳中毒,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金额,案件得以完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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