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小车轮” 托起“大民生”——《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侧记

2022-03-30 12:17:17     来源:河北法制网

我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和使用大省,电动自行车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和隐患,为此,电动自行车相关立法工作亟待提上日程。2021年11月23日,历经三次审议后,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和管理等环节作了详细规定,通过规范“小车轮”,切实托起“大民生”,弥补了我省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专项立法的空白,为提升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为何立?

——明确思路指明方向

《条例》是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个重点立法项目。整个立法过程领导关注、群众关心、涉及面广、利益多元、立法难度大。在这部法规的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明确立法思路,把握立法原则,积极推进立法。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为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需要以法治的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坚持立法为民,立法便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电动自行车受众面大、涵盖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要立法为民,也要立法便民;既要保障安全,又要出行便利;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群众。”

坚持依法管理,罚教结合。在立法过程中,强化依法管理的同时,又尊重群众现实需求。《条例》将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的基点,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和管理外,强化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方面保障规定。规定了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源头管理,综合治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涉及生产、销售、通行和管理等诸多环节,必须实行源头管理、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实效。《条例》在加强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执法管理的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和宣传教育上的职责分工,注重源头管理和部门协作相结合。

怎么立?

——开展调研民主立法

《条例》的顺利出台,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人大主导作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凸显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连心桥”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司法工委和省公安厅组成立法专班,细致研究有关电动车管理的5部省级地方性法规、10部设区的市法规和11部地方政府规章,逐条分析、细心比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介绍说:“在修改过程中,立法专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针对管理部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维修者五大类群体制定了分众化、精准化的调研方案和提纲,通过实地走访与座谈调研相结合,委托调研与自主调研相结合,面对面了解民情,开展全过程民主立法,为法规的出台提供了科学的程序保障。”

专班成员赴省交管局和石家庄、保定等地,详细了解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以及涉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率、死亡率、原因分析与处理情况等。实地调研电动自行车生产组装车间和专卖店,了解生产销售相关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与其他低速电动车的需求和销量。通过召开座谈会与消费者及销售点、维修点工作人员面对面交流,获取生产、销售领域的第一手资料。征求各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和部分专家顾问的意见,通过河北人大官网、微信公众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调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他们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民意直通车”作用。及时将这部法规草案发送1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联系点了解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诉求。同时,根据不同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职责,委托其中的齐心律师事务所对立法框架、条文规范等开展论证评估,确保法规确立的各项规范有效实施。

受疫情影响,考察学习、调研论证等工作面临极大不便,为此立法专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网络信息的助力作用。针对征集到的大量意见建议,制作“问卷星”小程序,在一些大中院校开展电子问卷调查。在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后,作出重要修改。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视频座谈会议,针对登记上牌、头盔佩戴及快递、外卖、网约车行业管理等问题进行互动交流,了解借鉴江苏、北京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具体做法以及执行情况。

立什么?

——全面规范加强管理

《条例》共七章五十条,从生产和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和充电、综合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

《条例》从生产销售等源头环节明确了有关监管要求。规定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公示相关信息。

头盔、载人、非标车的管理是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条例》逐一作出规范。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通过加强教育引导,推动群众养成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头盔的良好出行习惯。在充分考虑省情实际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

《条例》突出政府职责,把加强管理与方便群众结合起来。规定建立政府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工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强化了便民利民,充分考虑登记上牌等服务措施的便民性,对号牌登记、变更、转移、注销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石家庄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康海潮介绍:“为切实推动法规的贯彻实施,石家庄把登记上牌作为关键一役和最硬一仗,先行在桥西、新华、长安、裕华、高新五个区开展了集中登记上牌攻坚行动。今年1月14日启动了电动车网上登记备案预约,2月14日启动上牌工作,截至3月24日,全市电动自行车共累计登记上牌114万余辆,平均日完成登记上牌3万余辆,单日最高上牌达3.9万辆。”

为确保法规有效实施,《条例》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和私安插座充电,并对相关违法停放、充电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罚款处罚。规定了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经营单位,未履行《条例》规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驾驶人应当文明驾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上路行驶。(河北法制报记者 任俊颖 通讯员 边翠萍 梅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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